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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追赶打人者反涉危害公共安全,陕西男子被刑拘,法律人士解读

来源大河报网   2023-08-24 09:24:17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甜甜


(资料图)

被打后驾车追赶打人者并报警,事后却被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近日,陕西安康的赵先生对弟弟赵勇的一连串遭遇颇为不解。

赵先生向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反映,今年6月29日凌晨,弟弟赵勇在街头与女友吵架时被两名男子殴打,随后两男子驾车逃跑。赵勇为防止打人者逃跑,边报警边驾车追赶,随后发生追尾事故。

7月7日和7月11日,打人者余某和寇某先后被当地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赵勇则在7月21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至今。

围绕此事,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采访相关各方。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层面看,赵勇的行为或难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截至记者发稿时,当事律师已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6月29日,事发时目击者拍摄的赵勇被两名男子街头殴打的视频截图

情侣街头吵架,男方被俩男子追打

赵勇的多名亲友向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

6月29日凌晨,赵勇在安康一家酒店住宿,女友刘芯来找他,两人在楼下街头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

刘芯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事发前,自己与两位闺蜜以及一名余姓男子在烧烤店吃饭喝酒。饭局结束后,余姓男子开车载着一行人,送刘芯来找赵勇。

刘芯和赵勇此前均不认识余某。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7月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余某“看不惯赵勇欺负刘芯,与赵互骂”,随后,“余某叫来朋友寇某帮忙,寇某到现场后和余某共同上前对赵勇进行踢打,造成赵勇软组织多处损伤”。

刘芯向记者提供的一段事发的监控画面显示,一名身穿黑衣黑裤的男子手持长条物品向赵勇所开的车走去,两名女生看到此情形后,立刻跑去阻拦。

余某手持长条物品走向赵勇车辆

另一段目击者拍摄的视频显示,一辆白车和一辆红车停在马路中央,身穿白色上衣的寇某不顾面前女生的阻拦,多次尝试拉开车门攻击红车内的赵勇。后寇某与余某拉开红车两侧车门,同时对赵勇进行踢打。随后,赵勇从车内下来躲避,余某二人继续追打谩骂。

事后,赵勇前往安康市中心医院,医院诊断证明显示,赵勇软组织多处损伤。

追赶打人者导致撞车,举报酒驾无果

刘芯称,余某二人打过人后驾车离开现场,赵勇为防止二人逃跑开车跟随其后。其间,赵勇曾拨打110,告知民警自己被打的经过,以及自己正在追赶打人者。

赵勇的哥哥赵先生向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提供了当天赵勇与警方的通话记录截图,通话时间分别为6月29日5点29分、5点35分、5点45分、5点49分以及6点01分。

5次通话,包含赵勇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两次,接听警方回电3次。其中,5点35分是派出所民警用私人号给赵勇回电,当时赵勇向民警表示自己被二人殴打,对方已逃离现场,为防止对方逃跑,正在开车跟随。民警告诉赵勇,随后他们就来,让赵勇注意安全,把自己照顾好。

赵先生称,赵勇在跟随对方车辆过程中,余某想甩开追车,故意刹车,使得两方车辆相撞,余某继续驾车逃离,赵勇继续追赶。在距离打人案发地两三公里的高井路一带,余某故意左打方向,两车再次相撞,余某随后加速驾车逃逸。

其间,赵勇手机掉落车辆夹缝中,未接到民警于5点45分打来的电话。5点49分,110指挥中心再次来电,赵勇表示对方已逃跑,正准备至案发现场管辖地东城派出所报案。

事发当天余某驾驶的白色轿车

赵勇在跟丢二人车辆后,前往东城派出所报案,并跟随一名汪姓警官前往案发地调取监控,随后返回派出所做了笔录。

针对余某涉酒后驾驶一事,赵先生称,29日当天赵勇将此情况反映给负责此次交通事故调查的江南中队事故科一名胡姓交警。然而,直到30日中午,警方仍未对余某进行酒精测试,也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导致能够直接证明余某饮酒驾驶甚至醉驾的证据缺失。

与余某同桌吃饭的另外3名女性均证实,当天余某饮用多瓶啤酒,烧烤店老板娘也与其同桌饮酒。7月1日,刘芯等3人向110报警指挥中心反映了余某涉嫌酒后驾驶的情况,并于7月3日向交警胡某递交了举报材料。

警方后来关于余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查明事发当天,余某请刘芯等3名女性在一家烧烤店“喝酒吃饭”,饭后,余某开着自己的白色小轿车送刘芯等3人到东大街一酒店门口。相关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为证。

8月21日以来,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多次联系负责此事的办案民警以及胡姓交警,表明来意电话均被挂断。

举报信递交当天打人者归案,半月后举报者被刑拘

事发后,赵勇多次前往东城派出所和江南中队事故科了解事件处理进展,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7月7日下午,赵勇向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纪委递交了举报有关办案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法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信递交后,当晚11点20分,余某被汉滨分局以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元罚款。

寇某于7月11日晚,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赵先生称,行政拘留满15天后,余某又被汉滨分局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

由于余某涉酒后驾驶一直未立案,赵勇曾在网上发视频反映此事,随后收到一些网友发来的关于举报交警胡某的信息。

7月20日,赵勇在某社交平台发视频,称要替网友曝光这些举报信息。7月21日凌晨3时,赵勇被汉滨分局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赵勇被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

记者注意到,目前,赵勇在某社交平台的账号已被封禁。

家属称被暗示不要追究

赵勇被羁押以来,赵先生和父母一直为此事奔波。赵先生称,其间曾被人暗示不要再追究此事。

8月13日,汉滨分局交警大队以赵先生父亲的车辆违停为由,没收其父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于8月14日、15日两次传唤其父到交警队现场处理此次罚单。

让赵先生疑惑的是,在第二次传唤时,负责处理此事的交警总有意无意向其父提起赵勇一事。赵父做了录音,录音显示,对方提及“你们是不是跟俺领导有啥(过节),是不是跟他整的嘛还是咋了”,“你儿子是赵勇?我知道了,我给你说,(你)找个律师好好咨询一下,怎么把这个事情获得最好的结果,听懂意思了吧,我给你说这都是实打实的话”。

赵先生称,赵勇被羁押后,自己曾向汉滨区分局纪委了解此前赵勇举报交警胡某的处理情况,对方告知,赵先生并非举报人本人,所以具体的处理结果不能透露。

8月21日,汉滨区分局纪委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该举报的调查结果已告知赵勇本人,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便向他人透露具体情况。

同时,该工作人员称,如果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纪,他们会按照相应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则不会处罚。

赵勇哥哥称弟弟被威胁

是否涉罪危害公共安全,多名法律人士解析

对方打了人就跑,被打者能不能去追赶打人者?追赶打人者的过程中已经报警,且在追赶过程中并未造成人员伤害,以及无关人员财产和公共财产损失,为何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赵先生一家人对此深感疑惑。

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赵勇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欧阳一鹏认为,赵勇报警后,系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自身行为没有超出普通人制止正在发生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赵勇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酒驾、毒驾、超速竞技驾驶的危险行为,车辆剐蹭是行凶的嫌疑人倒车、急刹车导致剐蹭追尾,剐蹭现场没有危及第三人生命安全造成其他人员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赵勇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更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赵勇被拘留通知书

针对此案,记者也采访了多名法律人士。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王瑜然律师认为,驾驶机动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要表现形式是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横冲直撞,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后果。除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损害后果之外,还要结合周边环境,分析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两人在清晨5点多钟的马路上驾车追逐,路上行人和车辆稀少,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宜以该罪名追责。

王瑜然律师称,刑法第133条之第一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也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追究该罪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行为人存在寻求刺激、炫耀竞技的主观目的。

在本案中,赵勇被殴打之后,本能会担心嫌疑人脱逃之后难以追责,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驾车追赶,其间还拨打报警电话向警方报告自己的动向及意图,不存在寻求刺激而追逐竞驶的动机和行为,其间发生碰撞,属于双方交通事故,由交警依法判定事故责任即可,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赵勇的刑事责任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被追逐人余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在双方发生碰撞的事故中,存在故意刹车、别车等主观上追求对方车辆或人身受损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若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还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甚至故意伤害罪。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用于处罚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且该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就被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要求有特定危害结果的产生。

姚坤律师称,结合本案,赵勇被余某打后开车追逐,且期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推断赵勇主观上可能没有犯罪故意,其本意仅仅是为了抓获余某。但客观上,赵勇追逐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义务,对周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带来隐患,这点还需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果已经造成危险,那么即使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也可能涉嫌犯罪。

记者在查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案的案例时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以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为例作了说明。

《意见》中提出,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二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欧阳一鹏认为,赵勇驾车跟随行凶人员是在已经寻求公安机关救济的情况下,其跟随行凶人员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协助公安抓捕犯罪嫌疑人,其主观和客观都不具有犯罪意图。跟《意见》公示的孙伟铭案、黎景全案这种有连续冲撞行为的案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本质区别。

欧阳一鹏称,目前已经向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

8月22日,记者从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获悉,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目前检察人员正在对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中。

(赵勇、刘芯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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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